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喜宝 2024-01-23 166阅读 0评论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着作财产权**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9月27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摄影作品《羁.留》系列1-2的着作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用该系列摄影作品做进一步商业增值开发。被告在其运营的商业网站“某网”上刊登《羁.留》作品中的一张照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着作财产权。故**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某网”上的侵权照片;二、赔偿经济损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二、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由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凯

审判员朱-强

代理审判员王*佳

书记员陈-敏

,所有处理完全免费,点击查看详情。

文章版权声明:本文由债务吧采用[CC-BY-NC-SA]协议进行授权,如无特别说明,转载请注明页面地址!

目录[+]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