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于着作权是如何规定的

喜宝 2024-01-23 180阅读 0评论

知识产权法对于着作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着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者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像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要件。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一经行使即归消灭。

2、署名权,即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等。

3、修改权,即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着作权主体就是作者,或者着作权的受让人。

(二)着作财产权

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其作品的使用并获取财产收益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权,即通过印刷、拓印等方式将作品**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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