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喜宝 2024-01-08 74阅读 0评论

人民**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人民**直接受理的房地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此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案件:

①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②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

③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

④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

⑤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

经有关行政裁决后人民**应该受理的房地产**

对于下列房地产**,当事人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人民**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R内,向人民****。

②****,**人与被**人对**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的房屋**主管部门或房屋**主管部门同级人民**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③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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