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份较低工资调整具体标准是什么

喜宝 2024-01-03 95阅读 0评论

31省份较低工资调整具体标准是什么

依据人社部的统计,目前我国31省份已经对较低工资标准作出了调整,其中上海月较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为全国较高,超过2000元的省份有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等。

重庆从2019年1月1日起,第一档职工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第二档职工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300元。

上海从2021年7月1日起,月较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增加6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到23元。

陕西从2021年5月1日起,一类工资区较低为1950元/月,二类工资区较低为1850元/月,三类工资区较低为175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50元。

北京从2021年8月1日起,月较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25.3元。

湖南从2019年10月1日起,四类月较低工资标档次调整为:1700元、1540元、1380元、122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90元至120元不等。

辽宁从2019年11月1日起,一档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二档为1610元,三档为1480元,四档为130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80元或190元。

河北从2019年11月1日起,四档月较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200元或250元。

贵州从2019年12月1日起,一类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二类区为1670元,三类区为157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元或110元。

福建从2020年1月1日起,月较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40元至100元不等。新的第四档标准则较现行第五档标准高出了140元。

相关规定

《较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较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较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较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较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较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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